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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编辑:娄星在线 2015-06-10 16: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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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政办发〔2015〕6号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星区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娄星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11月7日印发的《娄底市娄星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娄星政办发〔2007〕16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娄星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  信息报告和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8. 监督管理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我区在遭受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能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抗灾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娄底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娄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预测预报工作,尽量减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地质灾害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2)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法应对和处置地质灾害,不断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3)分级负责,资源整合。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娄星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招商旅游局、娄底电业客户服务中心、区安监局、区政府新闻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研究解决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组织制定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理方案,并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调集人员,调用物质、交通工具和有关设备设施,疏散转移受到灾害威胁的群众,救助遇险、遭灾人员,排除险情、防止灾情扩大,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强行组织人员疏散等紧急措施。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和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治理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掌握实时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区发改局:协调和监督管理较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铁路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保障铁路及铁路道口运输畅通;负责救援所需大型挖掘设备、电力、成品油及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质的生产、调运和综合管理。

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协调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质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根据需要,为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区民政局:协助开展避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对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发放。

区财政局:筹集、监督和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重特大灾害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

区建设分局:协调抢修受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协调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坍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到灾情报告或指挥部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组织人力和设备疏散撤离受灾情威胁的群众和财产,救助遇险人员,根据需要实施临时抢险排险措施。

2. 3 应急工作组

发生地质灾害时,区指挥部成立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工程抢险组、气象预报组、交通保障组、物质保障组、灾民安置组、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小组。

调查监测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组成。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灾情评估组:由区民政局牵头组成。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工程抢险组:由区人武部,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区建设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按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预报组:由区指挥部协调市气象局牵头组成。提供气象和雨情预警预报。

交通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区经信局和铁路运输单位组成。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物资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经信局、区建设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系统工程,保障灾区水、电、气供应。

灾民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民政局组成。负责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准备以及应急救济物发放。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局牵头,会同区药监分局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和器械。

治安保障组:由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牵头,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制止、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组成。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灾害点分布及其威胁对象、范围和重点防范期,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到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地质灾害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区人民政府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  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与“防灾避险明白卡”

区人民政府根据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到各村(居)民委会和村(居)民小组,明确各单位防灾责任,同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的村民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为四级(可能性小)、三级(可能性较大)、二级(可能性大)和一级(可能性很大)等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公众发布。

3.4  信息报告和通报

3.4.1  信息报告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所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4.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性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3.4.3  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性地质灾害根据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

(1)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

(2)中型地质灾害(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大型地质灾害(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4.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的确定主体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由区人民政府确定,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Ⅲ级)由娄底市人民政府确定,大型(Ⅱ级)和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I级)的响应

省或国家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区人民政府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3.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Ⅱ级)的响应

省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区人民政府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3.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Ⅲ级)的响应

娄底市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区人民政府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相应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3.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Ⅳ级)的响应

区人民政府启动地质灾害灾情预案Ⅳ级响应后,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4 情况通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及内容等,除按本应急预案规定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各级各部门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4.1 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前期应急处置。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将调查报告报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2 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所在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办公室速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3 发生大型(Ⅱ级)地质灾害,所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

4.4.4 发生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所在各乡镇街道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报告娄底市、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

4.4.5 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及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6 特别情况的处理

地质灾害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后,与有关当地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地质灾害跨县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处理。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建设好政府公众信息网。

4.5.2 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地质灾害事发地基层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和区国土资源分局、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5.3 现场信息采集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灾害现场为基本范围。现场信息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4.5.4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迅速消除地质灾害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针对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

4.5.5  信息处置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快速将结论按分级响应程序报送区指挥部;同时将灾情险情信息在当地媒体发布。

4.6 指挥和协调

4.6.1 发生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及我区、事发地乡镇街道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成相应应急工作组,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6.2 当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协助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救灾。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成相应应急工作组,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6.3 当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应急救灾。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相应应急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7 应急处置

4.7.1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4.7.2 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对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4.7.3 区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物品,以保障应急抢险工作。

4.7.4 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由区指挥部协调请求驻娄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1 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各应急工作组应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车辆、大功率通信等工具,及时向应急工作人员发放安全帽、雨具、登山鞋、救生衣、对讲机、照明工具、手套等安全作业工具。医疗卫生组应准备好蛇药、防暑防冻、防创伤及感冒类等应急药品,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

4.8.2 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程序

调查监测组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后,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救灾现场;进入灾害现场前,应向应急工作人员说明应注意的要求事项,检查安全装备是否齐全,并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非应急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离开灾害现场,应先行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并做好相应登记后方可离开。

4.9 群众安全防护

4.9.1 主要安全防护措施

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工程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灾害隐患;调查监测组迅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治安保障组做好灾区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4.9.2  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质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和通信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4.10 社会力量与参与

4.10.1 动员的范围包括: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信人员等;紧急调用个体、企事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组织灾区人民群众生产自救。

4.10.2 动员的组织程序: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11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新闻办,按照《娄星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经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论证认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被控制或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灾情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入帐,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理赔等保险服务。

5.3 调查和总结

地质灾害灾情现场处置完毕后,区指挥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区指挥部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逐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和通信保障

6.1.1 分级建立应急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以及党政领导机关的通信查询系统,公布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6.1.2 应急抢险期间,通信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机构,指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状况,通信设施损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并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6.1.3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移动电话、无线上网设备和无线对讲设备,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应急抢险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车辆、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6.3 应急队伍保障

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逐步建立或者确定政府综合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专业救援作用。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医疗卫生队伍、调查监测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灾民安置队伍等。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合赶赴现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等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6 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7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由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及时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6.8 资金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来源包括中央、省、市下拨的救灾资金和物资、本级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上级下拨的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应急抢险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以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6.9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救灾款物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救助等。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级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建立专家数据库。完善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配备防治地质灾害必要的装备、设备、交通工具等,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安排专项资金,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8. 监督管理

8.1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应急预案,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8.2责任追究

8.2.1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漏报、缓报有关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的;

不按规定及时报送、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灾情信息、警报,未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2.2 社会组织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应急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调维护社会秩序的;

不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的;

铁路、交通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情况变化报请区人民政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娄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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