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关于严肃工作纪律
切实解决乡镇(街道)干部职工“走读”问题的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乡镇(街道)干部职工中存在的“走读”现象,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密切干群关系,巩固基层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2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娄底市乡镇干部“走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娄星区委办、娄星区政府办联合转发的《娄底市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问责办法》要求,结合我区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规“走读”现象主要指乡镇(街道)干部职工在工作日内,上班时间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到岗或擅自脱岗,不遵守工作纪律,下班时间没有按要求值班或值夜的现象。
第三条 解决乡镇(街道)干部职工“走读”现象,应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解决相结合,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责任追究与完善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星区所辖的乡镇(街道)机关和站办所的干部职工。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严格实行考勤考核制度。乡镇(街道)的上下班时间与国务院规定的机关作息时间同步。各乡镇(街道)要严格上下班考勤制度,通过上、下午签到、打卡、指纹录入、去向公示牌等方式严格考勤。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入村(社区)、出差、请假等情况要在考勤部门提前做好登记备案,并填好去向公示牌。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出勤登记、下村(社区)登记、外出备勤登记。
乡镇(街道)每月初要将上月干部职工在岗、值班、出差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监督,并将上月好的典型和存在的问题报送区作风办。
第六条 严格实行值班制度。乡镇(街道)要健全值班制度,做好值班登记。各乡镇(街道)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每天安排值班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至少2名班子成员带班。乡镇值班人员均需到值班室值夜,街道全体值班人员要值班至当日24点,并保证至少1名值班人员值夜至次日早晨上班时或交接班时。森林防火、防汛抗旱、信访维稳敏感期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值班要求按上级有关要求落实值班。值班人员在轮值当日如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做好应急处理,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值班日与工作日的纪律要求相同,一般不允许请假,若需请假须按请假程序提前书面申请,值班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要由值班领导调度好代班人员方可离岗。鼓励住宿条件较好的乡镇推行干部职工工作日夜宿乡镇宿舍。
各乡镇(街道)应在每月底前做好次月值班安排,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布,便于群众办事和接受监督,并将值班安排报送区作风办。乡镇(街道)负责考勤的部门要对值班考勤情况进行归档存查。
第七条 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乡镇(街道)党政正职请假需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一般不得同时外出或请假(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会议除外)。其他班子成员和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党(工)委书记审批,3天以上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签署意见,报分管(挂点)的区级领导同意后,由区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5天以内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15天以上的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签署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批。区直属管理单位干部职工请假还需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管理制度。除执行公务外,公车晚上要停放在规定地方,保证值班值夜用车。公车使用要做好登记,并公开使用情况。
第九条 建立健全走访恳谈制度。乡镇(街道)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1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严格落实干部休假制度,做好干部职工培训学习,对人力资源进行充分合理配置、关心解决干部职工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做好谈话记录。
乡镇(街道)干部职工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乡镇(街道)干部职工联村(社区)、联企、联户制度,定期到联系村(社区)、企业和群众家中上门访谈,建立信息登记,记好工作日志,切实解决好联系与服务人民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第十条 建立健全便民服务制度。乡镇(街道)必须在机关醒目位置建立便民服务大厅,将行政审批、社会事务、民生保障、劳动就业、证照办理、农业技术服务等事项统一纳入便民服务范围。建立便民服务大厅条件不成熟的乡镇(街道)要在机关大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服务咨询台,推行首问责任制,安排工作人员对群众进行办事指引及承办责任人登记,办结完毕后实行销号处理。
乡镇(街道)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将站办所负责人及以上人员信息、各办公机构布局图、各类业务办事流程和须知、收费标准和依据、便民服务卡等进行悬挂、张贴、发放,努力完善服务群众措施,提高群众满意度。
第十一条 严格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内部定期(至少每月一次)督查、考核、通报制度,督查结果要与年度考核、工资待遇挂钩,并报送区作风办备案。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成立娄星区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李彦文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钟芝兰、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李群欢担任;成员单位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组成,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作风办,电话:0738-6515188,电子邮箱:lxqzfjs@163.com),地点设区委组织部,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李群欢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伶、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邓梦雄、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唐爱华(常务)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区作风办具体负责全区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和对各乡镇(街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乡镇(街道)也要设立相应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进一步细化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明确责任。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是解决干部职工“走读”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和组织委员是具体责任人,负责出台具体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定期督查考核通报、责任追究和情况反馈。区直部门派驻和垂直管理的乡镇(街道)站办所的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解决“走读”问题的相关规定,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管理调配,区直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乡镇站所干部职工的督促管理。
第十四条 督查考核。区作风办将通过明查暗访、点名见面、电话查证、查验考勤、查阅制度、登记台帐、干部工作日志、群众访谈、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方式, 结合每月对乡镇街道作风建设量化考评活动对乡镇(街道)的制度建设情况、干部职工在岗情况、值班情况、公车使用情况、联系服务群众情况、便民服务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检查。督查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问责情形。
(一)单位出台相关解决干部职工“走读”问题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造成本单位“走读”现象严重,在区作风办单月督查中发现3人次及以上违反工作纪律或“走读”规定的;或一个季度累计发现6人次及以上违反工作纪律或“走读”规定的;
(二)单位未做好考勤、值班、备勤、公车使用、干部下乡日志、业务受理等台帐登记的;
(三)单位内部对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或“走读”规定未进行定期督查、考核、通报、责任追究的,或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内容的;
(四)单位在乡镇(街道)作风建设月考核评分中连续3次排名倒数第一的;
(五)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违反工作纪律或“走读”现象不报告、不制止、不督促、不落实具体措施或措施不力,一年内同一部门或分管人员中出现3人次以上违反工作纪律或“走读”规定的;
(六)干部职工不遵守考勤或值班纪律,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的;
(七)干部职工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及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第十六条 问责形式。对乡镇(街道)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责令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个人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涉及纪律处分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以上问责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根据问责情形和影响程度,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相应的处理。在对乡镇(街道)进行问责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和责任给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相应的问责;在对个人问责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所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
应当追责但本办法未述尽的其它情形的责任追究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娄底市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问责办法》、《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问责适用。问责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和任用干部的依据。受到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取消分管领导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的乡镇(街道),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受到通报批评的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扣除半年绩效考核奖金,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扣除第十二月份基础性绩效工资的一半;受到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的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扣除全年绩效考核奖金,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扣除第十二月份基础性绩效工资。对个人的问责决定及对问责决定执行的有关资料,归入被问责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如在本年度内有明显进展、考核排位上升幅度较大的(进入排名前三位),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恢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问责情形的;拒不执行整改的;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打击、报复、威胁、陷害有关人员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乡镇(街道)要在政务公开栏公开整治干部职工“走读”问题的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畅通群众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参与“走读”问题整治活动,并按月向区作风办报送相关信息。区作风办将在娄星在线网、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工作网站、《娄星报》上公布《方案》内容,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掌握干部职工“走读”现状,受理干部“走读”投诉,严肃查处干部职工“走读”现象,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完善设施。乡镇(街道)要切实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努力改善干部职工的办公和生活条件,围绕“五小”(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室)建设下功夫,着力解决乡镇干部职工值班住宿、伙食、洗澡、学习、娱乐等问题。乡镇要确保干部职工一人一床的住宿要求,尽力改善厕浴条件,同时可视财力对干部职工食堂用餐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5元/餐·人(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干部职工),要提高伙食质量,为乡镇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街道要确保至少两间公共值班室的必备值班条件。
第二十条 适当补助。对双休日、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可以安排补休(工作日夜间值班不考虑补休),不补休的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为:工作日夜间值班,补助30元/天·人;双休日值班,补助60元/天·人;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90元/天·人。值班费用各乡镇(街道)自行统筹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娄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