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娄星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电诈案件 9人被判刑!

来源:娄星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凌 编辑:肖慧 2024-05-27 16:09:06
—分享—

5月24日上午,娄星区人民法院对2起涉电诈案件进行集中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个月拘役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彭某、李某、黄某某、颜某某一起从云南偷渡出境至缅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众人来到缅甸一栋两层平房内,被分配至不同的诈骗组,开始用微信添加好友、发抖音等为诈骗作准备,后诈骗窝点一直未开盘。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李某、黄某某等人从缅甸偷渡回国。

2021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又想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赚钱。202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偷渡至缅甸。后吴某某被带至缅甸果敢地区的诈骗窝点,并在“明哥”“阿力”等人的组织下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直至2021年8月22日从清水河口岸回国。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彭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颜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3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聂某某、陈某帮电信诈骗上游犯罪接收、转移资金。查实,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聂某某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资金共计51900元。被告人陈某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资金共计89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聂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娄星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凌

编辑:肖慧

本文链接:https://www.ldlx.com/content/646849/61/13940783.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娄星在线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