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是国民生计的重要商品。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最终流向了餐桌,威胁着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娄星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多措并举,从民生实事出发,立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彭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月至8月,彭某某租赁了一间民房,在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及屠宰场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场,从周边农户或养殖厂购进生猪,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销售金额近200万元。
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私屠滥宰生猪行为不但扰乱市场猪肉供应正常秩序,而且存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传播风险,难以保障猪肉质量,带来极大食品安全隐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同时,《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提出了严格的准入条件,目的是防止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娄星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肖婷、张勇
编辑: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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