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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选址温馨提示

来源:娄星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娄底市娄星区卫健局 编辑:郑磊 2022-08-05 20: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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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人(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的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牙椅)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更好地服务群众,特提醒医疗机构设置人(单位)做好投资、经营风险防范相关事项:

一是医疗用房要合规。医疗用房应有合法手续,具有房地产权证件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医疗机构用房不能为住宅或为居住功能性质用房。

二是做好风险评估。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周边法定权利人权益,在选址或筹建装修前应对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评估,提前在显眼位置张贴预告公示,广泛征求相邻法定权利人(业主/住户)的意见,避免因相邻法定权利人反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是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符合传染病防控和医院感染控制需要,消毒隔离设施配置应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科室设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从硬件设施方面为临床医护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为患者提供舒适便捷的就医环境。

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5日

来源:娄星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娄底市娄星区卫健局

编辑: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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