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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迁坟补偿款岂能任意虚报套取

来源:娄星区纪委监委 编辑:娄星在线 2020-01-02 09: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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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2年至2018年期间,娄星区万宝镇原重点办副主任颜春茂在负责万宝镇部分项目的迁坟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采取虚构或虚增迁坟数量的方式共同贪污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涉嫌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或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涉嫌受贿罪;在项目中与他人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并从中获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为他人虚增迁坟补偿款;不正确履行职责,为他人虚构或虚增迁坟补偿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

  2019年9月,颜春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贪污和受贿犯罪事实移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点评: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案件中颜春茂放松了对自己的纪律要求,私欲、物欲膨胀,法纪观念淡薄,毫无“底线”“红线”意识,把迁坟征迁工作当“摇钱树”,挖空心思“巧”取“豪”夺,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颜春茂行为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第十八条第(一)项“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行为之一的”、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之规定,且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处分。颜春茂最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法犯罪事实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颜春茂案发人深省。正如颜春茂所反省的那样:不注重学习,思想变质;权力失去监督,滥用权力,对自己要求不严;迁坟管理混乱,没有严格把关,是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根源。该案中,颜春茂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法纪意识缺失,是其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内因,对权力、制度监督的缺位最终导致了该案的发生,相关责任人也因此受到了责任追究。案例教训深刻,也告诫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一定要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守住纪律底线;各级党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强化日常监督,坚决杜绝监督死角、“真空”地带。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权力,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开展工作要实之又实。(娄星区纪委监委)

来源:娄星区纪委监委

编辑:娄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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