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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出台污染防治攻坚战问责办法

来源:娄星区纪委监委 编辑:娄星在线 2018-08-24 17: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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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以赴推进生态娄星建设,维护全区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娄星区2018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天蓝水净地绿)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娄星区出台《娄底市娄星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问责办法(试行)》,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问责办法》明确规定五种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书面检查。

  (二)全区通报,责令整改。

  (三)诫勉,可书面诫勉或谈话诫勉。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岗位)、责令(引咎)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五)党纪政务(政纪)处分。

  《问责办法》明确指出有下列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思想上不重视,未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本单位本部门的责任体系,以致责任不清晰,贻误工作的;

  (二)未按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规定的“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开展”等六大类42项具体任务的;

  (三)履职不认真、工作不尽责,未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2018年娄星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天蓝水净地绿)指标任务责任分工”的;

  (四)履职不认真、工作不尽责,未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2018年娄星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天蓝水净地绿)重点工程”督导责任或未按时完成工程进度的;

  (五)在推进42项攻坚任务中,责任单位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牵头单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展迟缓,整治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全区整体进展的;

  (六)在推进各项工作任务中,配合部门或单位有畏难情绪,推诿扯皮,不积极配合或出工不出力,影响有关任务落实的;

  (七)污染防治攻坚战措施、标准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力,治理效果未达到阶段目标要求,被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下发整改通知书的;

  (八)被区委、政府及以上领导批示交办或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九)对群众举报或者上级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不依法及时予以查处或以罚代管的;

  (十)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十一)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问责办法》明确规定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综合考虑造成污染和损害的行为情节、造成后果及影响程度,根据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不同情形给予从重或者从轻问责。上述问责方式,可对单位、个人或同时对单位及个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受到诫勉谈话问责的,个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停职检查期为6个月,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监委决定是否恢复其履行职务;受到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去领导职务问责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娄星区纪委监委宣传部)

来源:娄星区纪委监委

编辑:娄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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