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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建议意见

编辑:娄星在线 2017-06-23 1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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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

建议意见

 

娄星区是娄底市唯一的市辖区,1999年撤地设市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能整体上收,城建税收和城市配套费也一并上收,娄底中心城区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行市政府一级管理。娄星区辖区内共有50余个城中村、40多安置小区、20多个专业市场、近200个单位院落、200万平方米的背街小巷,没有得到有效管理。“十二五”期间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市区联动,组织开展了背街小巷提质改造、弃管小区和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拆违控违、占道经营整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强力推进城管执法进社区,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赞誉。由于城市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到位,市、区两级在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建设与维护中依然存在相互扯皮、监管缺位等现象。

    一、现行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责界定不清晰地改市后,娄底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实行市级统管、一级执法的管理模式,未能明确界定市、区两级的职能职责,背街小巷维护改造、社区市容与环卫管理等职能是迫于无奈才交给区级和街道社区的。

(二)责任划分不科学一是责任范围划分缺乏具体依据。对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责任区域的划分,市里一直没有出台规范性文件,随意性大。比如:城区街巷中,有的归市级管理,有的由区级管理;对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市级只管底层门店,其它部位则推给区级管理;一些综合性市场范围内出现多头管理现象,既有商务部门管理的区域,又有市、区城管部门各自管理的区域,这种多层级、多部门管理执法体制导致相互扯皮,管理缺位,严重影响城管工作效率二是责任主体界定缺乏具体依据。对单位职工生活区、拆迁安置小区、开发商建设小区、基建项目工地的管理缺乏统一规范,造成建设业主管理缺位。有些在建项目工地和已竣工但未移交的工程项目周边成为卫生死角死面,有的甚至为建筑垃圾消纳场。

(三)经费保障不到位。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出让费、城市配套费等收入全部集中在市级,可娄星区负责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区域所需经费并未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背街小巷、弃管小区、老旧院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改造既未列入市政维护范围,也未安排相关经费。随着社区内道路、排水、环卫等设施逐渐老化,路面破损、污水管网毁坏堵塞等情况经常发生,居民投诉越来越多

区和街道的城管执法机构经费缺口大,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目前,全区共配备执法人员56名、城管协管员156名,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我区城管进社区专项经费510万元(含人员经费),现有人员数量与经费预算都与实际需要相关甚远。

(四)管理责权不统一。城区广告审批、渣土运输审批、道路挖掘审批、小区开发建设规划审批等行政许可权以及物业服务行业监管、物业基金监管等职权都集中在市级,娄星区要负责社区范围内的相关管理工作,却没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

    二、建议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内其他地级市的经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心下移、区街为主”的原则,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一)调整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能职责,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市级主要负责城市建设、管理的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加强宏观调控。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公园广场管理、路灯管理、广告渣土管理、物业管理、市政维护、弃管小区和城中村公用设施建设改造等具体城管工作任务全部下放到区级,真正实现职能下移、属地管理。

(二)调整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任分工,下放相关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权。管理职能调整后,按照“权随责走、责权统一”的原则,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权划给区级城管部门。

(三)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协调机构,推进城乡管理综合执法。明确由城管部门集中行使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秩序管理、水务管理、食品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组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和区级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娄底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单个部门或区级政府无法解决的难点问题,形成市区一体、部门联动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

(四)调整市、区财税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和“费随事转”原则,核定区级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运行经费的保障标准、递增比例,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或从市级相关税费收入中切块解决。    

 

                                娄星区城乡综合管理办公室

                                  一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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