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政办发〔2015〕5号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星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娄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娄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分析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娄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娄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应急管理,保障我区环境安全。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3)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4)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本区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娄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区环保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建设分局、区卫生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政府新闻办、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区畜牧水产局、区商务局、娄底电业客户服务中心、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招商旅游局、区消防大队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由区环保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省环保厅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环保分局 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
区发改局 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铁路交通、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区人武部 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援、抢险。
区消防大队 参加抢险救援,协助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秩序。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
区公安分局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区安监局 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民政局 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区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区建设分局 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水源安全。协调制订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及实施。
区教育局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区农业局 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区畜牧水产局 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牲畜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区商务局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招商旅游局 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区监察局 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区文广新局 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区林业局 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娄底电业客户服务中心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2.2.4 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各方面环境保护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2.5 现场指挥部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Ⅰ级、Ⅱ级或跨市州行政区Ⅲ级)
较大环境事件
(Ⅲ级)
一般环境事件
(Ⅳ级)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对区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2 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交通部门负责水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环保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
3.1.3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区环保分局配合市环保局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和销毁的废弃化学品及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原由、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等;负责全区环境应急信息、指挥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建设,组织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2.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3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2)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人员;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逐步形成全区二级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网络。
3.3.2 区环保分局配合市环保局建立全区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区交通运输局建立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
3.3.3 区环保分局配合市环保局建立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和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3.4 区环保分局配合市环保局建立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环境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市区的,或按照“国家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4.1.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失、遗撒危险废弃物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市州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2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建议逐级启动应急预案。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与程度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可直接报告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突发环境事件确认部门(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由区人民政府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
4.3.4 信息通报
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内容
(1)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急处置
4.5.1 区环保分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监测能力和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4.5.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新闻办,按照《娄底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怃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结束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指示和实施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5.3.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
5.3.2 区环保分局对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运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协调市通信、邮政部门负责全区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大中型冶金、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
6.4 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5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娄星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给予安排和拨付。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 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保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 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环保分局、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府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秩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区环保分局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区委。
中央、省、市属驻娄星各单位。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印发
来源:娄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编辑:娄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