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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醉驾失工作,追悔已莫及

来源:娄星区纪委监委 编辑:娄星在线 2019-12-17 09: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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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娄星区万宝镇财政所原副所长李某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11月,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李某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9年4月,李某强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点评:

  本案中,李某强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法纪观念淡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李某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最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李某强得知自己因醉驾而失去公职,追悔莫及。

  《三国志》刘备曾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众所周知,醉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对自己以及行人产生巨大的危险,且已纳入刑法,但仍有极少数公职人员心存侥幸,以为只要自己小心,不被交警查到就行,殊不知平时不节点,最终酿“大祸”,而悔恨为时已晚。李某强醉驾不但使其自身遭受牢狱之灾,还因此丢了工作,对其个人及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对广大公职人员更是敲响了警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法律面前绝不容许存在任何特权思想,在法律法规执行上,要比普通群众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一定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自我约束,牢牢守住党纪国法的底线。(娄星区纪委监委)

来源:娄星区纪委监委

编辑:娄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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