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查处涉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腐败问题和专项行动中违纪或者失职失责行为。近日,娄星区纪委监委出台《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工作问责办法》。
全区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等),村(社区)“两委”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问责对象
(一)通报批评。
问责方式
(二)诫勉谈话。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一)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存在涉“电诈”违纪违法及腐败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问责内容
1.组织、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
2.谎报、瞒报、拒报、纵容、包庇直系亲属等人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
3.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为涉“电诈”违法犯罪说情、打招呼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反“电诈”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瞒报、漏报、迟报“电诈”案件线索及案情,造成重大影响或贻误战机的;
2.向无关人员透露信息或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致使反“电诈”工作受阻或追逃行动受到重大影响的;
3.对工作落实不好、线索核查不细、侦办案件不力,致使“电诈”活动得不到有效遏制和打击的;
4.对日常监管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动不力、导致反“电诈”工作成效不显著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久拖不查或降格处理的;
6.对线索排查工作不负责任、摸排不到位,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
7.不重视法律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甚至造谣、信谣、传谣,致使负面舆情扩散蔓延的;
8.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致使涉“电诈”案嫌疑人逃避或减轻处罚的;
9.其他不认真履职情形。
(一)对存在问责内容所列情形的,不仅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单位党(工)委、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和单位纪(工)委、纪检组、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责任。
责任追究
(二)对存在问责内容所列情形,一经查实,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等处理。
(三)涉嫌违纪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在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期间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
下列情形将受到从严从重追责
(二)出现问题后,不采取整改及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加重问责的情形。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问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娄星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供稿)
来源: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供稿
编辑:娄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