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娄星区纪委监委出台《娄星区纪检监察机关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实行登记备案暂行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或便利,非因履职需要、超越职责权限、违反工作程序,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或说情干预的九种情形,实行登记备案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非因履职需要、未经审批程序,打听、过问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移送司法、巡察、案件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正在办理、尚未公开信息的。
二、介绍纪检监察办案人员与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私下见面或通过其他方式沟通联系的。
三、违规要求接触或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
四、为被审查调查人说情打招呼,要求给予特殊照顾或开脱、减轻责任的。
五、以反映情况为由私自为被审查调查人转递材料的。
六、为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分析案情、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或对抗审查的。
七、越权对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干扰正常工作的。
八、以利诱、威胁、恐吓等方式向纪检监察办案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阻挠正常工作的。
九、其他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或说情干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的情形。
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遇到上述情形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填写《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备案表》。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24小时之内逐级审签后,交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处理。
规定强调,纪检监察干部对打听过问、说情干预的情况迟报、瞒报,甚至跑风漏气、泄露案情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责。对授意不登记或压制登记的,从严追究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抽调、借调、聘用人员,纪检监察机关离退休人员,巡察机构工作人员。非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娄星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供稿)
来源: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编辑:娄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