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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出台《征地拆迁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存在下列情形将实行追责问责

来源:娄星区纪委监委 编辑:娄星在线 2018-09-06 09: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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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娄星区出台《征地拆迁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予以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责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存在下列情形将被问责】

  (一)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户籍管理、城乡建设、征地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相关决策决定,对本辖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不力、分工不明、责任不落实,严重影响征地拆迁进度和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2.对本辖区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制止不力,处置不当,导致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3.对征地拆迁事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报送的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未按程序和规定核实,即批准或同意的;

  4.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不协作配合,推诿扯皮或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筑情况的;

  5.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等补偿资金监管职责,导致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补偿资金被贪污、截留、挤占、挪用、拖欠等情形发生的;

  6.对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调查、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7.违反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擅自表态提高或降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丈量登记过程中擅自篡改相关数据和资料,或将未经审核的费用直接列入征收成本,故意隐瞒相关信息;或伙同被征地单位或被拆迁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未经有关部门批示擅自实施拆迁,或擅自扩大征地拆迁许可范围实施拆迁的;

  9.唆使、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

  10.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拆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与被拆迁户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2.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滥用职权,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实施,或违反规定进行土地、房屋和安置人口认证,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补偿标准的;

  3.对发现或群众反映的违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问题不及时正确处置或不请示、不报告导致矛盾激化的;

  4.唆使、煽动群众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寻衅滋事、扰乱征地秩序的;

  5.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私分、坐支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不按规定兑付被拆迁户补偿安置资金,不按规定进行安置房分配,影响正常拆迁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的;

  6.借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之机,利用职权,向他人索要财物、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敲诈勒索,严重破坏建设施工环境的;

  7.在拆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或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8.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全区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违反规定直接或者变相组织和参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

  2.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

  3.谎报、瞒报、拒报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情况的;

  4.利用职权或个人影响,向征迁工作人员打招呼、递条子,为个人、亲友谋取政策、法规之外的利益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阻挠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工作的;

  5.故意曲解征地拆迁安置等政策,反面宣传、散布各类妨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言论或信息的;

  6.在拆迁工作中不主动带头、不做好亲友思想工作、不协助化解矛盾,无理取闹、拒不拆迁,或组织、煽动、参与闹事,影响拆迁建设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7.勾结、利用社会不法人员威胁、恐吓征迁工作人员,恶意阻挠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工作的;

  8.在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附属物工程量、实物量、装修面积、房屋产权、安置人口等方面弄虚作假,故意办理假证明、证照等资料,骗取补偿资金和安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9.违规承揽、插手干预与征地拆迁相关工程的;

  10.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存在下列情形将从严从重追责】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问责的;

  (二)出现问题后,不采取整改及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加重问责的情形。

  《娄星区征地拆迁工作问责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监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村、社区)及其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含临聘人员)。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娄星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供稿)

来源:娄星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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