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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娄星工业集中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编辑:娄星在线 2015-06-10 16: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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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娄星区委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娄星工业集中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入驻娄星工业集中区,促进园区快速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入园条件

第一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重点发展资源循环利用、钢铁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和电子信息等产业。

第二条  需要单独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年亩税收贡献率不低于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企业原则上进标准厂房。

二、土地政策

第三条  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为26万元/亩,标准厂房原则上以成本价供地,物流仓储用地及综合用地以合同约定价或招拍挂出让价为准。

第四条  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年亩税收贡献率达到5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用地价格优惠,供地价格以合同约定价为准。

第五条  产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办给个人,只办给签约或合同约定的法人。未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擅自买卖、变更、分拆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负责。其他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在合同中明确。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企业无条件搬迁,园区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奖励扶持政策

(一)生产型工业企业

第六条  新入园的生产型工业企业, 5年内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按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的60%扶持奖励;企业年税收总额在300万元—500万元,按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的70%扶持奖励;企业年税收总额在500万元—800万元,按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的80%扶持奖励;企业年税收总额在800万元—1000万元,按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的90%扶持奖励。采取先征后返,以奖代补的方式。

第七条  生产型工业企业和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5年内按区级财政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经国家或省批准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增值税五年内按区级财政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由两院院士领办和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人民政府奖励15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一套和30万元以上的交通工具购置费。

(二)标准厂房

第八条  园区鼓励投资新建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是指在娄星工业集中区内,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新建的用于出租、出售、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业用房(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不在其内),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

第九条  对于来娄星工业集中区投资的标准厂房建设方,适用以下扶持奖励政策:

1、从供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新建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单层不超过20元/平方米、多层不超过4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园区结合国家、省、市各级扶持资金予以奖励。新建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提高奖励标准。

2、标准厂房建设方企业所得税按区级财政所得部分5年内100%奖励给标准厂房建设方;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的增值税按区级财政所得部分前3年按100%奖励,后2年按50%奖励给标准厂房建设方;标准厂房建设方的个人所得税按区级财政所得部分前3年按100%奖励,后2年按50%奖励给标准厂房建设方。

第十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扶持政策:

1、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区级财政所得部分5年内100%奖励给入驻企业。

2、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区级财政所得部分前3年内按100%奖励,后2年内按50%奖励给入驻企业。

(三)招商中介人

第十一条  凡为园区引进投资在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包括港澳台)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含生产服务业),或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含生产服务业)中介人,可获得以下奖励:

1、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时代》财富杂志上年度企业排名为准)到园区投资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5%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2、引进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到园区投资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3、引进市外国内资金到园区投资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0.8%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其它奖励

第十二条  凡到园区投资的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年税收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为其子女入托、入学提供便利条件,参军、就业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对我区经济贡献突出、社会反响良好的外来投资者,区委、区政府授予其荣誉称号,可特邀列席或参与有关重大活动,并可依法推荐参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十四条  企业入驻园区后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获得湖南著名品牌和著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新获国家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获奖当年年底一次性兑现。

第十五条  以下产业项目的土地供应价格、税费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1、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外资在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

3、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年亩税收贡献率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战略投资项目和成产业集群入园的项目。

4、从供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新建标准厂房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五)奖励兑现

 第十六条  生产型企业和标准厂房奖励政策的兑现由企业在纳税年度第二年2月份前进行申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报娄星工业集中区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

第十七条  中介人的确定在合同签订前以项目投资商出具书面证明指定的唯一中介人为准。固定资产投资的确定由项目投资商在建成投产前书面申报,经税务、财政、监察、园区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八条  中介人奖励在项目正式峻工投产之日起申报执行,项目分多期建设,按项目第一期峻工的实际固定资产到位金额计算。

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手续办理实行全程代理制度。企业所需办理的立项、国土、规划、工商、税务、建设、房产等手续,在投资业主按要求做好有关申报资料的准备后,均由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全程代为办理。

第二十条  推行区级领导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确定为区重点项目,明确挂点领导,组建专门班子,实行“挂点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园区设立办事服务窗口,财政、税务、工商、招商等部门派员进驻,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度,单项手续办理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手续证照办理费用。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出台文件和收取其它费用。落户项目办理手续费用及中介收费优惠到最低程度。区级以上收费由相关区级主管部门帮助协调,按市里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积极为企业协调申请银行贷款、争取国家专项政策扶持。引导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优先为园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定一家重点银行为园区服务,方便企业办理贷款及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娄星工业集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三乱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进入园区企业检查必须事先报园区管委会和区优化办备案登记后,方能进入企业检查。对园区企业推行零投诉监察制度,职能部门因不作为、缓作为或乱作为,受到相关企业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严格按照行政问责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被投诉单位和乡镇办事处优化经济环境政府绩效考核为零分,并予以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从2013年开始执行,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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