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股室、稽查大队、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分局班子研究通过了《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娄星分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娄星分局
2015年5月7日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娄星分局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我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使行政许可职权,为简化许可手续,优化许可流程,现就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及流程规定如下:
一、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机构
行政许可职能由本局行政审批股履行。行政审批股负责管理市政务中心本局窗口,承担局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职责。
机关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餐饮食品监管股负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和技术评审等工作。
二、许可前的的巡查督办工作
这项工作由乡镇街道食药监管所负责,乡镇街道食药监管所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管和巡查,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许可规范装修、改造生产经营场所,添置设施设备,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向市政务中心本局窗口提交许可申请。
三、许可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本局办事窗口提交许可申请。
2、市政务中心本局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现场检查或技术评审的即办件,予以受理并由首席代表当场办理。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现场检查或技术评审的,予以受理并将受理资料转回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餐饮食品监管股等职能股室审查。
即办事项目录由行政审批股商有关职能股室提出,按程序报批后公布。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政务中心本局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二)审查与决定
3、机关职能股室接到受理资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向申请人送达《现场检查(技术审评)通知书》,在3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或技术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单位,签署“通过检查或审评”的意见、报行政审批股进行合法性审核。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通过检查或者审评”的意见,并在2日内报行政审批股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对经过整改能够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整改后通过检查或审评”意见,在2日内报行政审批股向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书》,限期改正。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应当提交申请检查审评报告,职能股室得再次组织现场检查或技术评审,许可时限相应顺延。申请人未按期提交申请检查审评报告的,视为检查评审不通过,依法按程序不予许可。
对经营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流通经营户(从事食品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娄底市或娄星区的食品经销总代理以及从事食品仓储、销售的冷(冻)库经营者除外),由乡镇街道食药监管所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食品流通监管股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
4、行政审批股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5、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行政审批股在省局业务平台完成资料录入,打印许可证件送交市政务中心本局窗口。
6、市政务中心本局窗口通知申请人领证。
(三)期限规定
从受理到发证,法定时间为二十个工作日,争取提速到十个工作日。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 档案整理与归集
1、行政审批股每季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按生产、流通、餐饮三大块分类整理的基础上再按各乡镇街道食药监管所行政区域分小类编号,同时编制电子版档案目录。整理完毕后,移交分局办公室归档。
2、后续的监管资料,由机关相关股室和乡镇街道食药监管所归集,按年度装入监管对象的档案袋。
五、其他规定
1、市政务中心本局窗口向机关相关股室、机关相关股室向各乡镇街道监管所转递许可文书、资料,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
2、本操作规程未尽事项,参照《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执行。
编辑:娄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