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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环境整治及建设示范村和省市区级“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文明卫生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编辑:娄星在线 2017-06-20 15: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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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娄企、事业单位:

根据<娄星区城乡环境整治及建设考评办法》和娄爱卫会[2014]1号《关于对省(市)级文明卫生单位、无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进行验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我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城乡环境整治及建设成果,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环境整治及建设示范村及“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文明”卫生单位创建与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及目标

(一)创建范围

全区所有区直单位、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以及中央、省、市驻娄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创建目标

2014年创建省、市、区级卫生乡镇(街道)各1个,、省级卫生村(社区)达到8个,市级卫生村(社区)达到12个,区级卫生村(社区)达到16个,省、市、区级文明卫生单位8家以上,示范村占所有行政村800-/0以上。

二、创建条件

1、创建省、市级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及文明卫生单位的,按照《湖南省卫生镇标准》、《湖南省卫生村标准》、《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标准》、《娄底市卫生镇标准》、《娄底市卫生村标准》及《娄底市文明卫生单位标准》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2、创建区级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及文明卫生单位的,参照<娄底市卫生镇标准》、《娄底市卫生村标准》及《娄底市文明卫生单位标准》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3、创建省、市级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及文明卫生单位的,原则上应获得区级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及文明卫生单位称号一年以上。

4、取得“无烟单位”称号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文明卫生单位。

5、凡在区创卫整建办组织的城乡环境整治及建设工作的考评中,当年内月度考核排名末位累计两次以上(含两位)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取消其申报资格。

6、卫生村在城乡环境整治及建设示范村中产生。

7、示范村是环境整治及建设达到全省整县(市区)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行政村。

三、创建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1、推荐和申报。凡有评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区直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中央、省、市驻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8月底前,经所在乡镇、街道和主管单位推荐或自行申报。推荐和申报时,评选单位申报材料要同时向区创卫整建办和区爱卫办提交。城乡环境整治及建设示范村申报表见附件。

2、审核。由区创卫整建办牵头,会同区爱卫办、区城乡办等有关部门于9月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和考核。

3、上报。对符合省、市级文明卫生单位、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条件的,由区爱卫办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4、命名和表彰。省、市级文明卫生单位、卫生乡镇(街道)及卫生村(社区)由省、市爱卫会予以命名和表彰。区级“文明卫生单位”、“卫生镇(街道)"及“卫生村(社区)",由区爱卫会予以命名和表彰。

5、奖励。

(1)对获得省、市、区级卫生乡镇(街道)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市、区级文明卫生单位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得省、市、区级卫生村的适当提高区财政城乡环境整治及建设以奖代投资金额度。

(2)对获得省、市级“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及“文明卫生单位”荣誉称号的所在地或单位党政一把手和主创人员的奖励,参照关于转发《娄底市卫生创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星爱卫联发【2013]8号)文件执行。

6、后期管理。“文明卫生单位”、“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示范村(社区)"不是终身制荣誉,省、市、区爱卫办将定期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复核,并将复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复核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过关取消称号,全区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查究。

7、其他。区爱卫办已将省、市级卫生创建标准、考核命名管理办法、《娄底市卫生创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文件上传至“娄星区爱卫工作群”(QQ群号:118419548),各单位可到群共享中下载。

附件:娄星区城乡环境整治及建设示范村申报表

 

二○一四年八月一七日

附:

娄星区城乡环境整治及建设示范村申报表

乡镇:

行政村名

 

行政村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城乡环境整治及

建设

主要事迹

 

乡镇

推荐

意见

 

区创

整办

审核

意见

 

 

 

领导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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