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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六个严禁二十个不准”

编辑:娄星在线 2013-04-08 09: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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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禁政令不通。不准对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不准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敷衍塞责。

  二、严禁拉帮结派。不准搞小团伙、小帮派或以地域划块搞小动作;不准在干部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和选举中打电话、发短信、找关系、请客送礼;不准散布、传播谣言或恶意攻击他人。

  三、严禁滥用职权。不准违反职责权限胡乱作为;不准利用职权、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不准巧立名目强行摊派、强拉赞助;不准故意刁难相对人,索拿卡要;不准公车私驾、私用。

  四、严禁公款挥霍。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发放、接受整包香烟或误餐费;不准公费旅游或不经批准擅自外出考察学习;不准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

  五、严禁玩忽职守。不准擅离职守、工作时间干私事或到营业场所休闲娱乐;不准上班或开会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准工作时间在网上观看娱乐节目、购物、玩游戏等。

  六、严禁打牌赌博。不准在工作时间组织、参与或围观打牌;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

  “六个严禁二十个不准”的适用说明

  一、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况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等处理,处理程序根据《娄底市娄星区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执行;违反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违纪违法,需要追究法纪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给予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给予党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禁令适用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区纪委(监察局)和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违反本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禁令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六、本禁令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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